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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12 08:43:31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科技局、经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文昌湖区经发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完善淄博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经研究制定了《淄博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9月26日

 

 

淄博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细化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根据《淄博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淄科发〔2018〕9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淄博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且签订项目任务书的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后,均需组织验收。创新创业扶持类、创新企业培育类、创新体系建设类等类别项目中,如属政策兑现补助或奖励的项目不组织验收。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参加国家、省有关机构组织的项目验收,视同市级验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市直部门、高校院所等有关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负责。管理职责如下:

(一)市科技局负责确定项目验收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组织开展验收工作。主要包括统筹安排项目验收工作计划、绩效统计;负责聘请或审核项目验收专家;指导项目科技报告提交和科技成果登记等工作;协调处理项目验收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其它问题。

(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等相关材料审核把关及报送;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完成项目验收、提交科技报告和项目科技成果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作为组织验收单位,负责市科技局委托的具体项目验收工作。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实施项目验收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验收承担法人责任。

(四)项目负责人是项目验收直接责任人,对项目验收及资料数据完整性、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两个部分。

第五条  项目任务验收包括验收申请、材料初审、专家论证、提交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程序。规定如下:

(一)项目按任务书约定期限完成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提报验收申请信息,提交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相关验收材料及证明附件资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同意,即可组织验收。

(二)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验收,也可委托归口管理部门作为组织单位开展验收。市科技局对委托验收工作加强监管,对委托的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并将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工作情况、项目验收率作为项目管理绩效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验收单位按规定聘请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成员负责按程序论证,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四)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供验收相关资料,根据项目验收意见,提交科技报告;按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相关规程完成项目成果信息的网上登记。

(五)除涉及到科技保密和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外,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信息需主动公开。

第六条  项目财务验收应与任务验收同步开展,由市科技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具体承担。

第四章  验收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约定内容为依据,对项目技术创新和应用、取得的知识产权、经济社会效益,以及经费使用合理性、规范性等作出评价。验收要突出核心技术的创新,突出项目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财政经费的支出绩效,不对项目技术水平做出具体评价。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供任务验收材料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事项调整表。

(三)项目任务书。

(四)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概述(对应任务书逐一、简要说明各项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及创新性(说明取得的科技创新成果,如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论文著作等)。成果转化、产业化情况(包括产品市场情况以及建成的试验基地、中试线、生产线等情况,成果推广应用前景的评价)。组织管理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产学研联合机制与模式等。存在问题及对策。

(五)项目技术报告。内容包括:从解决关键技术角度,阐述研究方法、过程和结果等相关技术信息;或围绕项目任务目标,阐述采取的技术路线、技术方案、实现途径和示范推广等相关信息。

(六)其它要求提供的附件佐证资料。

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各类成果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审(认)定的品种(系)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备案标准、专著和核心刊物发表论文、科技报告收录证书、人才认定文件与奖励文件、组建平台认定文件与奖励文件等。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包括产品测试或检测报告、产品鉴定证书、用户意见等。社会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包括新增就业花名册与用工合同、成果技术工艺推广与转让佐证、节能减排佐证等。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证明材料可一并提供。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财务验收材料包括:

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含专项经费、自筹资金和外方投入)使用决算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以及经费支出凭证、产品收入明细账及主要凭证、设备购置清单、缴税证明等相关财务资料,项目累计产值、销售、利润、税收等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第十条  在没有达到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验收期,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报市科技局研究提出意见后批复执行。如属人为原因造成无法实施且后果较为严重的(例如出现司法、环保、安全事故),管理部门可作项目撤销处理。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其他经研究确认应撤销的情况。

第十一条  拟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需责成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及其它重大事项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核查批准后,给予终止或撤销处理。

第十二条  除第十条外,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实施期结束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的期限,经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市科技局批复同意后,可以延期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市科技局按其正常进度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特点和资助强度,项目任务验收可采取集中验收、现场验收、函审验收、网评验收等验收形式开展。获得市财政资助且项目类别、技术领域相近的项目,可采取会议集中验收方式完成;列入市高新技术创新“双十”计划的项目,采取现场验收方式完成;未获得财政资助的项目,可自主选择集中验收、现场验收、函审验收方式完成;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采取网评验收方式完成。项目财务验收原则上采取现场验收方式完成。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执行回避制度和诚信评价制度。参与验收的专家对项目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并遵守相关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项目任务验收专家组成人员不少于5名,根据验收形式负责审核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等工作,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针对任务完成情况评议,不设具体格式。财务验收按国家、省、市科技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验收结论

第十六条  任务验收意见中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按照项目任务书目标和任务按期完成的,为通过验收;因主观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为不通过验收;因不可抗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为结题。专家组验收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综合评价后提出任务验收结论。

第十七条  财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项目资金支出和使用规范合理,完成主要经济指标(指销售收入)的为通过验收;资金支出和使用不规范,未完成经济指标,存在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为不通过验收;资金支出和使用规范合理,但因市场、政策等客观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经济指标(指销售收入)的为结题。专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综合评价后提出财务验收结论。

第十八条  项目最终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项目任务和财务验收意见均为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其中一项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其中一项为结题的,项目验收结论为结题。验收组织部门根据项目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意见,提出建议验收结论,报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通过验收:

(一)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的;

(三)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

(四)其他经研究,确认为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七章  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  对不通过验收、逾期半年以上或拒不参加验收的项目,或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等严重行为的单位,市科技局将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停止项目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等处罚。对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诚信黑名单,3年之内不得申报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未能尽职尽责或有违规行为的验收专家、相关工作人员列入诚信记录,3年内不得参与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涉及违法的,将相关情况通报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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