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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9-10-24 09:59:52 浏览次数: 字体:[ ]

解读人:市科技党组书记、局长  于秀栋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淄发〔2016〕23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6〕59号)要求,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于2017年7月联合制定了《淄博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财教〔2017〕25号),省市县联动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给予后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区县级财政各承担25%。这项政策的实施,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相叠加,对企业研发创新实现“双重”激励作用,极大降低了企业创新成本。目前,淄财教〔2017〕25号文件已经到期,为更好的激发我市企业创新活力,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淄博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淄科发〔2019〕30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15条,继续保留了淄财教〔2017〕25号文件中“市及区县财政共同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模式,优化了有关条款,主要内容有:

(一)资金来源。对省级补助资金以外的补助资金,由市级及区县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其中,市级财政补助50%,区县财政补助50%。

(二)补助条件。明确受补助企业须在淄博市境内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且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已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同时,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三)补助标准。确定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5%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直管县企业按4%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5%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直管县企业按4%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不足0.5万元的企业按0.5万元补助,其中省财政直管县企业年度最高补助400万元,不足0.4万元的企业按0.4万元补助。

(四)补助流程和资金拨付。明确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省税务局、省科技厅依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测算符合条件的企业及研发补助额度后,反馈给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省反馈信息据实发送至各区县科技部门,区县科技部门参考反馈的相关信息组织企业填报补助申请表,并会同区县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和市级及区县分别补助金额,汇总后经由市科技局审核并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后,市科技局依据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确定的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确定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并函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函下达市级补助资金,并督促区县财政按约定补助比例落实补助资金。

(五)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市级补助资金,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及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六)责任追究。明确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补助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七)解释权和有效期。明确《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2年9月29日。

三、政策亮点

(一)放宽了对补助企业的条件要求。为减少“繁文缛节”,简化企业申报材料,在受补助企业须满足的条件方面,不再要求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二)优化了企业补助标准。为加大对科技型小微的支持力度,调动小微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确定单个企业年度按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额度不足0.5万元的按0.5万元补助,省财政直管县企业年度按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额度不足0.4万元的按0.4万元补助。

(三)增加了信息反馈环节,将信息审核工作前移。为实现政策应享尽享,同时减轻基层科技部门审核工作量,增加了信息反馈环节,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市科技局负责将省级反馈的企业研究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反馈给各区县科技部门,区县科技部门有针对性地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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