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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提质升级工程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9-12-31 15:35:36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依照《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70 号)相关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提质升级工程,并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聚焦重点产业、多元化发展、量质协调提升、全链条服务原则,以“平台思维”构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大力推进孵化模式创新、孵化环境优化、孵化成效提升,加快促使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成为我市培育科技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核心载体,成为我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强大引擎和重要堡垒。

二、发展目标

通过投资新建一批、挖潜组建一批、升级发展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到2022年,力争全市孵化面积超过120万平方米,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数量达到50家以上,其中国家级达到12家,在孵企业超过1500家,孵化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覆盖企业成长各阶段的全链条孵化服务体系。

三、扩张规模数量

(一)积极发展新型孵化形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和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孵化器的积极性,推动孵化器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大力发展创业咖啡、创业媒体、创业社区、创新工场和虚拟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器。引导和鼓励各类新型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大力发展以创业投资为核心的新型孵化器。

(二)大力建设“飞地孵化器”。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孵化机构在市外创新资源富集地区建设分支机构或孵化基地,实现高层次人才团队“带土移植”。鼓励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来我市自建或共建孵化器。支持孵化机构与国际技术转移机构或孵化器协会组织建立对接,开展技术交易及国际技术转移服务。

(三)开展孵化器登记制度。实施孵化器登记制度,依托火炬统计系统建立孵化器数据库,及时掌握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动态,持续开展孵化器运营评价,并作为遴选示范性众创空间和推荐认定(备案)省级以上孵化器的依据,引导全市孵化器健康有序发展。

(四)开展孵化器培育单位遴选。督促各类孵化器按照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备案)标准建设和运营。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单位遴选,对列入培育计划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推动部分孵化器、众创空间快速成长为国家级、省级孵化载体。

(五)推荐认定一批省级以上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在省级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经费补助基础上,市级按照省补助经费的20%给予再补助。

(六)加快孵化器扩容建设。支持各区县政府(管委会)、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合理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为孵化器扩容扩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孵化器面积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新建每平方米100元、上限100万元,改扩建每平方米50元、上限50万元的孵化面积补助。

四、提升服务效能

    (七)发挥好示范性众创空间示范带动作用。落实好“淄博人才金政37条”,依托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大力建设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每年选择3-5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分别给予每处50万元一次性扶持。

(八)鼓励各类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在三年孵化期内成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落实省级每个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市级按省奖励资金的20%给予再奖励。

(九)支持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在孵化器内配套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并主要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设备共享、技术咨询、信息服务、成果转化、技术和人才培训等优质高效服务的,按其服务效能,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扶持。

五、优化发展环境

(十)落实好“创新券”补助工作。将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客团队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公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

(十一)完善组织服务体系。鼓励建立孵化器行业组织,引导其整合与共享全市创新创业资源、制定行业监管制度、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推广典型孵化案例、开展孵化器运营评价、组织创业培训活动等。对由行业组织牵头承办的重大创新创业服务活动,根据活动的影响力、规模、效果及实际支出等情况,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扶持。

(十二)强化创业投资对接服务。加快推进市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与孵化器联合设立种子基金或孵化基金,积极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支持孵化器建设,推进“孵化器+天使投资+创业企业”持股孵化模式。加大孵化器与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设立从事创新创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场外交易市场及企业上市、挂牌辅导等科技金融服务。

六、加强组织管理

(十三)加强示范引导。市及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研究解决孵化器建设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各级孵化器发展过程中模式新颖、绩效突出的经验做法,通过召开现场会、媒体宣传等方式向全市推广,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创新创业热情。

(十四)完善评价监督。建立淄博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评价机制,研究制定符合全市孵化器发展规律的运营评价指标体系,对纳入全市登记及培育体系的孵化器,定期开展运营评价。采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孵化器建设发展情况及相关信息,接受全社会监督。

本意见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


关于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提质升级工程的意见(政策解读)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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