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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才飞地”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12-06 15:33:59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政策原文:对我市企业在外设立的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孵化器等人才飞地,根据为我市成果转化、技术攻坚、人才引进等情况进行评估,对评估优秀的3—5家飞地,市级财政给予每家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优秀人才飞地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可申报我市重点人才工程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飞地”,是指在淄博市范围外的科技创新资源丰富的地区,淄博市企业单独或联合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研发机构(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孵化器等,建设以高层次人才引进、关键核心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等为目标的引才育才平台。

第二条  “人才飞地”包括两种类型:

第一类:研发机构。我市企业根据发展需求,独立或与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在外合作建设的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共享外地人才资源和创新资源,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科技成果在淄博落实并实现产业化。

第二类:孵化器。围绕淄博市优势产业需求,我市企业在创新人才、成果富集城市建设的科技人才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初创企业孵化平台,主要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对科技人才和项目进行初步孵化,成熟后到淄博实施产业化。

第三条  申报与管理

1.申报认定。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人才飞地”认定工作,经区县推荐、论证评估、实地考察(必要时)、面向社会公示,确定“人才飞地”名单。

2.跟踪管理。“人才飞地”管理期三年,施行目标责任制量化评估机制,在市委人才办指导下,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对“人才飞地”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每年择优支持3-5家“人才飞地”,市财政给予资金支持。管理期内,每家“人才飞地”累计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四条  资金拨付

市科技局根据“人才飞地”绩效评估情况,确定评估优秀的“人才飞地”名单及支持额度,以正式文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收文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市科技局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人才飞地”对公账户。

 

责任科室:人才与成果科

联系电话:0533-3178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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