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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借力市外平台资源引才补助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12-07 10:34:43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政策原文:对我市企业在市外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研发成果在市内企业转化的,对该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后补助,最高支持50万元。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范围

在市外设立独立研发机构,引进研发成果在市内企业转化的淄博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在淄博市区范围内依法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二)淄博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连续两年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三)淄博企业在市外全资或控股(股权大于50%)设立了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技术开发为主要经营范围,且与淄博企业隶属关系清晰、分工明确;

(四)申报年度,市外研发机构须有研发成果在市内企业成功转化;

(五)成果转化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或核心人员须由市外研发机构自市外引进,且与市外研发机构或淄博企业签订劳动(服务)合同。

(六)淄博企业、市外研发机构、项目负责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材料

1.《淄博市借力市外平台资源引才补助申请表》(附件1);

2.研发机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淄博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机构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财务需提供合并报表);

4.市外研发机构研发成果在淄博市内企业转化的相关材料(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及相关材料);

5.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列表,人员劳动(服务)合同、社保(指专职研发人员)、纳税、职称、学历证明等,与机构签订的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或者共同开发合同(有明确的技术成果与知识产权归属条款)。

四、申报流程

市科技部门每年10月底前下发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或企业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所属区县科技部门申报,并附相关材料,由所属区县科技部门审核盖章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0个工作日内确定奖励补助名单。

 

责任科室: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联系电话:0533-318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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