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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专利奖配套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12-08 10:13:27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政策原文:对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专利权人),市级财政按照省奖励资金数额给予等额支持。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对象

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和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

国家专利奖、省专利奖所属地为淄博的第一位专利权人。

二、落实程序

12月初,市科技局梳理上年度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最高奖获得者),确定支持名单和资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梳理上年度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所属地为淄博的第一位专利权人,确定支持名单和资金。

12月底前,分别下达资金拨付文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分配方案(正式文件或带文号的函)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奖励额度及资金使用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完成人,市财政给予3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全部属获奖人个人所得;对获得省科学技术青年奖人选,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全部属获奖人个人所得;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照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分配。

对获得国家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所属地为淄博的第一位专利权人,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金奖50万元、银奖30万元、优秀奖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最高不超过70%奖励发明人。对获得省专利特别奖、一、二、三等奖项目所属地为淄博的第一位专利权人,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最高不超过70%奖励发明人。

本细则由淄博市科学技术局、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26日起实施。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责任科室:人才与成果科

联系电话:0533-3178947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科室:协调科 

联系电话:317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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