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字号
淄科发〔2023〕5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562F/2023-5351909
成文日期
2023-05-17
发文日期
2023-05-18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淄科发〔2023〕5号
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经开区工科局、财政局、税务局,文昌湖区经发局、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我市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2.2020年认定的高企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时间安排
结合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以下简称省认定办)部署,我市本年度分三批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
市科技局负责各区县(高新区除外)高企的审核推荐工作。企业向所在区县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区县通知为准。
三、申报流程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三部分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填报。申报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实名认证通过后开展后续申报工作。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三)网上提交。企业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按系统要求填写认定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作为评审依据,附件材料须清晰、完整、规范),并及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完成网上填报。
(四)纸质材料提交。企业通过“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一致,并本着“与认定条件紧密相关”的原则,尽量简明扼要,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将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具体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见附件2至6。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五)材料审核。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要合理安排好对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按要求对申报材料中知识产权、近三年项目研发活动和成果转化情况、2022年度的科技活动人员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等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见附件3,装订在申报材料首页),签字盖章扫描后连同推荐函一并报送并留档备查。要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一律不得推荐上报。
同时,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
(六)汇总推荐。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完成材料审核后,须正式行文推荐,推荐函、推荐汇总表、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各一式一份)、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单本装订),以及企业认定申请资料电子版、申报核实意见表PDF版、中介机构PDF版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科技局,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四、有关要求
1.进一步提升高企认定管理服务水平。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扎实做好企业研发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加大高企认定辅导与相关政策的解读落实力度,快速响应企业需求,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2.进一步夯实企业的申报主体责任。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如实、规范编制提交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上传网络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保持一致,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等相关规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材料。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企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
3.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4.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规范,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认定办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同时,中介机构请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第十二项要求选择一个主要服务区域向科技部门提交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2022年10月1日起,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留存备查。
材料报送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8号322室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高新科 3183548
市财政局税政科 3887123
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3587194
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见附件1。
附件:1.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
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
4.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5.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6.中介机构声明书
7.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8.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3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张店区科学技术局 |
2867759 |
淄川区科学技术局 |
5181078 |
博山区科学技术局 |
4110149 |
周村区科学技术局 |
6195294 |
临淄区科学技术局 |
7221440 |
桓台县科学技术局 |
8180161 |
高青县科学技术局 |
6981133 |
沂源县科学技术局 |
3258755 |
高新区科学技术发展中心 |
3585243 |
经开区工业科技局 |
7862713 |
文昌湖区经济发展局 |
6030035 |
附件2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1. 封面(申请书首页做封面)。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
3. 总目录。
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申请书封皮需在线填报、打印并签名、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5.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6. 科研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授权知识产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可不提供)、知识产权摘要及缴费证明,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见通知附件4),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见通知附件5),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还包括参与制定标准的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转化(包括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转化形式和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7.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主要产品(服务)与对其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关联性说明、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与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之和的占比情况。
8.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比例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情况等。
9.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2022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如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研发费用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中相关数据有明显不一致,请企业说明差异原因。
10.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参与企业财务报表鉴证的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会计师相关证明资料。
11. 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印鉴的2020、2021、2022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12.出具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和声明书(见通知附件6)。此项材料由中介机构向科技部门提供,企业只需在系统中上传中介机构声明书。
附件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
推荐单位(加盖公章):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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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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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考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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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运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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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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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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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服务)情况 |
实际生产的主营产品(服务)与申请书中提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内容是否一致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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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一致请具体说明情况,实地考察企业主营产品(服务)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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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能力与组织管理水平 |
研发场地情况(简单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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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设备(与申报书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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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与申报书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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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 |
□国家级 □省级 □地市级 □未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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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研发费用辅助专账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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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供的管理制度是否全部在实际中施行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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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2成果转化 |
实际情况与申报书中证明材料是否一致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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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2 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
2020-2022年度实际 实施研发项目情况 |
省级及以上 项;地市及区县级 项;企业自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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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与申报书中证明材料是否一致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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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企业职工和 科技人员情况 |
实际情况与申报书中是否一致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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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情况 |
实际情况与申报书中是否一致(如软著实际运行情况)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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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
需说明的其他情况。 |
备注:本表必须现场核实填写
核实人员(签名): 工作单位(必须填写):
联系方式(必须填写): 时间:2023年 月 日
附件4
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有关规定,本单位用于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等)共 项(可逐项列出专利号),均未在以往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作为知识产权使用过;同时,本单位用于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按Ⅰ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等)共 项,未在其他单位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在有效期内)时作为知识产权使用过。
特此声明。
企业名称(公章):
2023年 月 日
附件5
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作为 (知识产权名称) (授权号:XXXX)的共有权属人,本单位允许XXXX公司将此知识产权用于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如XXXX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资格有效期内,本单位承诺不将该知识产权用于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特此声明。
知识产权权属人(公章):
2023年 月 日
附件6
中介机构声明
一、本中介机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承担认定工作当年(2023)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成立时间:
当年月平均职工人数(人):
当年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人):
二、在工作中,本中介机构认真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各项规定,对所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负责,并对提供的中介机构资质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名): 中介机构名称(公章):
2023年 月 日
附件7 | |||||||||
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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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2023年 月 日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成立时间 | 企业经济性质 | 专项审计中介机构 | 年度财务审计中介机构 |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是\否) | 申报材料与核实情况是否一致(是\否) | 所在区县 | 备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注:备注栏中,属于首次申报的,标注“首次认定”;2020年认定通过的高企,今年重新申报的,标注“2020重新认定”;目前不是高企但2008-2019年期间曾具备高企资格,重新申报的,标注“其他重新认定”。 |
附件8 | ||||||||
2023年度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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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机构名称 | 注册成立时间 | 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 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 |
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 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 |
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 三年内有无 不良记录 |
是否符合 政策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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