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ZBCR—2019—0060002

淄科发〔2019〕30号

 

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促进局、财政局、税务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经发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9〕91号)要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淄博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淄博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9〕91号)要求,为深入贯彻《中共淄博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淄发〔2016〕23号)和《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淄办发〔2019〕4号),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市级及区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淄博市境内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5%给予补助。其中,高青县、沂源县企业,按照4%比例给予补助。

(二)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5%给予补助。其中,高青县、沂源县企业,按照4%比例给予补助。

(三)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不足0.5万元的企业按0.5万元补助。其中,高青县、沂源县每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400万元,不足0.4万元的企业按0.4万元补助。

第五条 市级及区县财政共同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其中,市级财政补助50%,区县财政补助50%。

第六条 补助流程:

(一)企业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补助申请。

(二)审核上报。区县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参考市科技局反馈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核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市级、区县补助金额后,报省科技厅核定确认。

(三)市级补助下达。省科技厅对市科技局提报的补助情况核定确认,并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后,市科技局依据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确定的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确定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并函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函下达市级补助资金。

第七条 省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9〕91号)要求执行拨付程序。各区县应在收到省级、市级补助资金一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企业,并按约定补助比例落实区县补助资金,同时将区县补助资金下达文件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八条 补助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对该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市级补助资金。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十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建立管理信息交流通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统计上报、补助资金审核及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补助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9日,对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助。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