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字号
淄科发〔2022〕4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562F/2022-5248309
统一编号
ZBCR-2022-0060001
成文日期
2022-02-25
发文日期
2022-02-25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ZBCR-2022-0060001
淄科发〔2022〕15号
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科工信局,经开区工科局,文昌湖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领域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我局制定了《淄博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我市科研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鲁办发〔2019〕1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淄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和淄博市科学技术局(下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的其他科技业务中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对相关责任主体在推荐、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科学道德、履行约定义务的诚信状况进行公正评价和客观记录,并据此进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参与市科技局科研活动的承担单位、参与人员、第三方服务机构、评审及咨询专家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应严格自律,遵守科研诚信各项规定,履行诚信主体责任。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组织部分,是“信用淄博”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归集和共享应用,逐步实现全市科研诚信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部门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防范风险、惩治不端,分级分类、协调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政策法规与创新促进科是科研诚信管理的主管科室,组织协调各业务职能科室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高新区、各功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部门等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对本辖区、本领域科研诚信责任主体进行诚信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研诚信情况的收集记录和不良信用行为的调查处理,对各类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与市科技局联合开展失信行为核实调查。
第八条 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规定或约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员应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自觉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九条 科研诚信管理的依据包括申报材料、合同书或任务书、委托协议书、预算申报书、自查报告、科技报告、验收材料等正式报告及承诺书,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创新、科技服务等科研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
科研诚信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科研活动评审立项管理、科研活动执行实施管理、科研活动结题验收管理、科研活动监督评估管理、其他方面管理。
第十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各科研活动主体在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创新、科技服务等科研活动组织实施和管理各环节,应当按照要求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承诺数据材料真实、经费使用合规、廉洁公正履责、评估评价客观、严守保密纪律等规定,明确违背承诺事项应承担的责任后果。
第十一条 实施科研诚信资格核查制度。市科技局各业务职能科室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事前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相关责任主体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创新、科技服务等科研活动的必备条件,对在失信期内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科研行为分类
第十二条 守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承担(申报)单位、承担(申报)人员遵守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履行诚信承诺,如实申报项目基本情况,如期完成任务书约定内容等行为。
(二)管理机构、专家、专业机构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履行诚信承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完成相关合同约定等行为。
第十三条 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承担(申报)单位、承担(申报)人员违反申报实施规定,未按规定签定任务书;未按任务书要求报送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科技报告、重大变更事项等;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约定配套自筹资金;因自身原因被终止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考核指标、未能通过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将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等行为。
2、管理机构、专业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制度不健全,人员管理不规范,影响受托管理或服务工作开展;与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向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等行为。
3、专家无正当理由缺席、中途擅自离开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或干扰阻止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咨询评审意见或未达成一致性意见时,对平均得分、专家组投票结果拒不签字;参加不熟悉领域咨询评审活动;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等行为。
4、其他违规违纪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项目或中介服务资格;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发生第十三条(一)行为3次以上等。
2、承担(申报)单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承担(申报)人员严重失信行为;对已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存在影响科技立项、评奖结果因素的,采取瞒报、迟报、责令整改拒不上报,或向中央、省、市项目推荐部门隐瞒、违反正常程序越级上报;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等行为。
3、承担(申报)人员在申报或实施中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申请书,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买卖、代写论文或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对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
4、专家利用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等行为。
5、管理机构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承担(申报)单位、承担(申报)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等行为。
6、专业机构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及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对存在重大问题未尽职审查、隐报、瞒报、迟报、拒不上报;违规出具财务审计、财务验收报告;隐瞒协助造假等行为。
7、其他违法违纪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四条 探索建立科研信用监管制度。对信用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激励措施:
(一)在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二)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设定和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一)行为,且经区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责任主体,纳入一般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二)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纳入严重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 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失信处理惩戒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移出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十七条 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惩戒期内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市科技局审定,可减少惩戒期限或移出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十八条 对纳入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市科技局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1金;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等资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失信惩戒对象认定程序。主管单位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的,应当主动向市科技局反映。市科技局会同主管单位开展调查工作,被调查责任主体和证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市科技局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向责任主体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
第二十条 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及据此进行的惩戒措施,市科技局应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的法人单位通报。
第二十一条 相关责任主体对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措施等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复查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应自收到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将相关依据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涉及国家、省职能部门对科研失信采取惩戒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于收到处罚通报之日起3日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报送科研失信惩戒人员名单及情况。因项目承担单位对管理权限内科研失信名单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对项目承担单位、自然人从重予以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科研项目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区县、高新区、各功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自2022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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