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淄博市科学技术局委员会议事决策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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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共淄博市科学技术局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党委)是经中共淄博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性质的党委。局党委议事决策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条 需要局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有: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向下级党组织发布的重要事项; (三)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干部人事任免(管理)、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重要改革举措; (六)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十)其他应当由局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干部队伍建设、群团工作领导、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等。 局党委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列出本单位年度重大事项具体清单,清单内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凡涉及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局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定期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议代替党委会议进行议事决策。 第四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五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由党委书记和有关党委成员进行酝酿,或者由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成员进行酝酿。 党委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前,一般应当留出必要时间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有关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并在党委会上对调查研究情况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予以说明。 党委研究决定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禁以集体决策名义决定违法违规事项。所有提交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会前必须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六条 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局党委会议。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召开党委会研究重大事项时,要提前告知派驻单位纪检组,邀请纪检组派人参加会议。 第七条 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讨论发言的顺序一般为分管领导、其他党委成员、党委书记,其他党委成员按照在党委中的排名由后向前逐一发言。党委成员要逐一对决策事项表明态度,赞成的要谈对决策事项的认识,有意见的要说明原因。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于复杂事项,要对每个子事项逐一研究。 第八条 党委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由专人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委成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经党委书记签字确认,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党委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者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成员签发。 第九条 党委会议参加人员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讨论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必须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 第十条 加大党委会研究决定事项公开力度,及时通报重要情况,涉密的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不涉密的要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委决策落实。 第十二条 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委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议事决策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进行问责追责。 党委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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