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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发布日期:2018-11-27 15:38:50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廉政谈话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目的在于通过廉政谈话,全面掌握、关心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提醒党员干部忠诚履职、廉洁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断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二条  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工作,应当体现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从严要求、关心爱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廉政谈话,包括廉政工作谈话、廉政约谈和诫勉谈话。

第二章  廉政工作谈话

第四条  廉政工作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

第五条  党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之间,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廉政谈话。谈话对象要做到分管范围全覆盖。

第六条  廉政工作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班子及个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策指示、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落实领导班子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三)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或分管单位领导班子、各科室负责人和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严格遵守廉洁从政、作风建设相关规定情况;

(四)本人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作风建设等方面的规定情况;

(五)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情况;

(六)选人用人情况;

(七)执行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境)定居的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八)上级党委巡视、巡察、检查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九)纪委交办、督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十)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的情况。

第七条  廉政工作谈话在局党委(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谈话人应提前3天将谈话的主题、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谈话对象,谈话人与谈话对象做好谈话记录。

第八条  任职廉政谈话纳入廉政工作谈话,在局党委(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由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科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应如实答复,主动说明,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三章  廉政约谈

第十条  党员干部廉政约谈,是指针对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或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局党委(党支部)对其以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指出问题、督促整改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十一条  廉政约谈实行分级负责:

(一)局党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对班子其他成员廉政约谈;

(二)局党委(党支部)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廉政约谈;

(三)必要时廉政约谈可以交叉或延伸。

第十二条  廉政约谈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约谈:

(一)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局党委(党支部)重大决策部署进展不力,政令不畅,履职缺位、错位、越位的;

(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及其他纪律不严格的;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

(四)落实作风建设规定精神不坚决,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分管范围内“四风”问题没有及时纠正的;

(五)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报告不及时的;

(六)其他需要廉政约谈的情形。

第十四条  廉政约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的情况和核实的问题;

(二)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约谈人提出要求;

(四)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第十五条  廉政约谈工作在局党委(党支部)领导下进行,约谈人应提前3天将约谈的主题、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约谈人和约谈对象做好约谈记录。

第十六条  廉政约谈中涉及问题,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约谈对象态度诚恳,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

(二)约谈对象不能按要求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材料;

(三)约谈对象的有关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四)必要时约谈人可以要求约谈对象制定整改方案,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约谈对象整改不力或不及时整改,约谈人可以提请局党委(党支部)予以研究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约谈对象在谈话中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严格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约谈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不正当利益;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诫勉谈话

第十九条  党员干部诫勉谈话,是指针对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或免于处分的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职责,对其进行告诫、纠正、限期整改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二十条  诫勉谈话的事项、时间、地点、谈话人、谈话对象、参加人员等由局党委(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纪检监察部门有要求规定的,按照要求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诫勉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一)未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或在班子队伍中不团结,闹无原则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人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巡视巡察、专项检查、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诫勉谈话决定作出后,谈话人提前3天通知谈话对象谈话的事项、时间、地点,实施谈话时安排专人做好谈话记录,由谈话人、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诫勉谈话涉及的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汇报整改情况,报局党委(党支部)研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到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五条  谈话人和参加人员对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廉政谈话中发现问题线索的,谈话人应将问题线索报告局党委(党支部),并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七条  廉政工作谈话和廉政约谈记录及有关材料平时由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负责存档备查,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的谈话记录移交负责组织人事的科室存档备查。诫勉谈话记录和有关材料由负责组织人事的科室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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