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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科学技术局机关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9-03-27 14:53:59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作息制度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上班作息时间,早上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上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不得上网玩游戏、购物、炒股、聊天等与工作无关事项。若经督查发现不遵守作息制度者,参照市纪委相关处理规定执行。

二、值班制度

办公室负责安排节假日或重大活动、重要节点的值班值守工作。值班期间,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确保在岗在位,通讯畅通。认真处理来文来电;高效规范处理紧急事项;妥善解决群众来电来访;及时办理领导交办事项,办毕后立即向交办领导回复办理结果。

三、会议制度

在参加局机关组织召开的内部学习、会议时,机关干部要按时参加,遵守学习、会议的会场纪律,不得缺席、迟到、早退、大声喧哗,禁止玩手机、随意走动。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的相关人员,需向承担学习(会议)组织科室的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并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四、请销假制度

实行请销假审批制,局办公室和人事科负责把关。

1、局机关非科室负责人请假半天,向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请假;请假一天及以上,向分管局领导和局长请假。

2、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局机关科室负责人请假半天,向分管局领导请假;请假一天及以上,向分管领导和局长请假。

3、局领导班子副职请假半天及以上,向局长请假,并告知局办公室和其分管科室负责人。

4、局长请假按有关规定向市领导请假。

5、请假期满,要及时销假;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按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执行。

五、休假制度

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每年年底前,由人事科负责安排下一年度工作人员休假计划;无特殊情况,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休假计划。干部计划休假时,须提前一周向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申请,报局长审批后执行。年度内因故未能带薪休假的人员,要向人事科报备说明情况,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后,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落实年休假工资报酬。

1、休假时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休假纪律。干部休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若离淄外出一天以上,要将具体去向告知局办公室;遇有急特重工作需要回单位处理时,要及时中止休假回单位,处理完结相关工作后可继续补休。

六、公务接待制度

1、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公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工作。

2、接待标准。来宾住宿、用餐,原则上采取定点接待,按照《淄博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确定的接待标准执行。严格公务接待陪餐人数,客人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客人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超过客人数量的三分之一。

3、接待经费结算。公务接待活动费用实行一事一报,经办人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与派出单位公函一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附件,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予以结算。

 七、差旅制度

依据《淄博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审批制度,办公室负责把关。

1、出差范围界定。出差是指机关干部到张店区、高新区等主城区以外的区县及淄博市以外地区的公务出差活动。

2、差旅报销范围。差旅费是指公务出差所发生符合规定标准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如实报销差旅费。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八、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管理内容。经费收支预算管理;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公费管理;会议费管理;差旅费管理;培训费管理;因公出国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车辆管理等。
    2、实行财政预算管理。根据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实行财务预算管理。预算一经审定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3、执行财政集中支付、银行票据结算及公务卡结算制度。凡纳入公务卡支付结算的事项,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公务卡结算事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设备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不能用公务卡的支出,凡金额超过1000元的,用转账支票支付。

4、加班餐管理规定。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加班餐报销管理的通知》,加班餐报销仅适用于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连续加班工作4小时及以上的情况。加班餐报销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40元(凭当日餐饮发票及加班餐报销审批单报销)。

5、实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经费开支经办人要签字说明事由,由财务预审、办公室负责人把关审核后,报经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方可报销。

局机关制定出台的原有相关规定和制度,本制度未涉及的内容按原有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涉及到的内容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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