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淄博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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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科技发展中心,经开区工科局,文昌湖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科技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现就我市开展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的重要意义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是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遴选科技型中小入库企业,作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制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开展精准帮扶服务的主要对象,是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整体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企业申请省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享受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参加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申报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的必要条件。各区县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充分调动所辖区域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加评价,并做好评价服务和指导工作。 二、企业参评要求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三、入库评价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2〕67号)规定的基本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四)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另外,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或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或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评价时间安排 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平台已开放,2024年9月30日停止企业信息填报,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批次拟入库企业公示,12月15日前完成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和相关处理工作。原则上每月公示一批,每批次受理截止时间为每月20日(双休和节假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企业申报集中的月份将适当增加公示批次。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尽早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贯力度。鼓励企业尽早参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二)高质量做好评价服务。各区县科技部门要强化评价入库工作与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创新创业大赛等政策协同,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评尽评;要会同税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为企业提供政策辅导,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入库并享受国家、省、市等各级创新优惠政策;要积极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季度(季末15天内)进行统计调查,及时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探索建立企业分层分类机制,选树优秀企业典型;要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诉求,加强跟踪服务工作,推动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三)严格执行入库标准。市科技局和高青县科技局作为淄博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工作机构,及时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责任主体,企业须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等负责,严禁弄虚作假行为。 (四)加强评价服务工作日常监管。各区县科技部门要强化参评企业的主体责任和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综合运用即时监督、动态监管、集中抽查等多种手段,对企业评价指标信息数据进行跟踪监测。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由市科技局按程序及时提请省科技厅撤销登记编号。 (五)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有以下情况,各区县科技部门应在公示前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报市科技局。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六、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联系人: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杨思静,3183548 高青县科学技术局 崔霖,6981133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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