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高质量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后评估报告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562F/2023-541230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28 发布机构: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高质量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后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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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质量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构筑全域创新体系,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区域创新能力全面推升,确保我市到2024年建设成为国家创新型城市,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印发了《关于高质量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为加强对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促进决策的有效执行,提高实施效果,现将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后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概况

评估工作从2023年8月20日开始到9月20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评估准备阶段

1.成立领导小组

为保障评估工作顺利开展,市科技局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评估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评估组为评估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评估工作开展实施,评估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才与成果科,具体负责评估工作的计划安排、材料汇总、报告撰写。

2.制定实施方案

市科技局按照本次评估要求,制定了详细的评估方案,明确了本次评估活动的具体工作及要求。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内容。

(二)评估实施阶段

1.文献检索分析

评估组利用“淄博市科技文献共享平台”,对“创新型城市建设”进行文献检索,收集多篇相关文献,对创新型城市相关指标进行横向对比,汲取相关经验,对政策实施进行深入分析。

2.自查自评

按照本次评估要求,相关责任科室认真分析评判标准、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自查自评,总结经验,为后续认定政策修改、评估总结提供有益借鉴。

3.集中座谈

为了使《意见》政策被公众充分了解和认可,拟邀请社会各界代表采取集中座谈方式,充分研判《认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改进建议等。

4.专题调研和实地考察

评估组通过走访和实地考察,就认定流程的合理性、评判指标的科学性、企业创新提升促进作用与相关企业进行了深入交流,全面了解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各项诉求。

(三)评估汇总阶段

本次评估采取自评和实地调研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前期由相关科室对照评估要求自查自评、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后期评估工作组根据评估内容实地调研部分企业,根据反馈情况结合自评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形成评估报告。

二、评估内容

1.目标明确性评估

《意见》政策旨在通过政策保障,破除各部门行政壁垒,形成目标一致、协作配合的政策合力,最大限度发挥各级各类政策叠加效应,推动科技创新全面发展,确保到2024年全面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政策实施以来,对创新型城市指标建立了统计监测和过程评价机制,定期调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对成员单位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经评估,创新型城市年度指标均完成,可以看出《意见》政策实施目标明确、范围清晰。

2.评价指标科学性评估

《意见》制定过程中,相继征求各市直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同时,邀请行业权威专家对《意见》目标任务、指标体系、重点任务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专家一致认为《意见》符合中央、省建设创新型城市要求和淄博实际,具有很强的可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意见》后评估过程中,邀请行业龙头企业科研人员、高层次人才、高新技术企业代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代表以及区县科技工作者对《意见》指标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了座谈交流。参会专家认为,《意见》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充分考虑了淄博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了政策保障。

 3.社会负面因素评估

对照“关于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及相关细则、操作指南”等文件规定,科技工作不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点领域中,《意见》是对各部门原有政策的集成,本身不涉及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义务方面的内容,因此,不会引起公共安全隐患,不会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4.公众接受度评估

公众接受程度是评判政策优劣的重要尺度之一。为提高《意见》知晓率,市科技局通过局网站、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大众网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同时,采取集中座谈方式邀请各行业代表参与到《意见》后评估工作中。经座谈,全部参会者均认为《意见》凝聚了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思想共识和工作合力,对高质量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5.社会效益评估

《意见》出台后,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成效显著,截至目前,2022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374家,同比增长33.79%;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822家,同比增长32.12%;技术交易合同额达到305.4亿元,位居全省第3位,全市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448家,创新型城市各项指标稳步推进。

三、评估结论

经评估,《意见》政策决策依据充分、组织实施程序规范、评价体系科学、认定结果合理。政策实施以来,各项工作任务如期推进,全社会创新发展意识显著提升,是高质量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四、评估建议

一是发挥好市建设创新型城市领导小组牵头抓总作用,进一步做好国家创新型城市指标统计监测和过程评价,对国家创新型城市重点任务做好年度评估、对出现异常情况的指标和任务做好分析研判,确保到2024年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

二是建议聘请专业第三方做好国家创新型城市验收工作。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20个部门、26个指标和24项重点任务,诸多指标需要专业第三方进行测算。聘请有经验、有影响力的专业第三方机构,可以为我市通过国家创新型城市验收提供更坚实的保障。

 

 

2023年9月28日

 

 

《关于高质量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后评估工作方案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试行)》(淄政办字〔2018〕163号)规定,为做好《关于高质量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后评估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评估目的

全面评估《关于高质量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情况,客观评价《意见》政策实施过程的规范性、科学性,取得的进展成效,总结提炼经验做法,深入剖析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结合科技创新发展形势和我市实际,提出改进《意见》政策实施的对策建议,确保《意见》政策达到预期目标。

二、评估对象与范围

紧密围绕《意见》中涉及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等开展评估,全面总结成绩,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对《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进行评估。重点评估《意见》目标的可行性。

(二)对《意见》提出的各项评价指标进行评估。包括定性、定量指标等,分析各指标设置是否科学、合理。

三、评估原则

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科学规范组织实施,重点从《意见》实施的合理性、可操作性、绩效性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

四、评估依据与方法

(一)评估依据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02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试行)》(淄政办字〔2018〕163号)的规定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主要采取自查自评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文献对比、实地调研、专家咨询、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抽样调查、典型分析等其中的两种以上方式进行。

五、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3年8月20日-8月31日)

制定《<意见>后评估工作方案》,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二)自查自评阶段(2023年9月1日-9月5日)

1、市科技局相关科室按照评估要求,全面开展《意见》实施情况总结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2、市科技局人才与成果科负责汇总整理,形成《意见》实施整体评估报告。

(三)实地调研阶段(2023年9月6日-9月12日)

评估小组采取征求意见、座谈交流或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征求有关企业、专家等对《意见》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9月13日-9月20日)

综合自查自评结果以及收集的调研意见、建议,形成评估报告,经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议后,上报。

六、经费保障

评估工作中开展的实地调研、座谈交流等严格按照八项规定执行,涉及的会议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市科技局办公室做好保障。

 

附件:《关于高质量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评估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023年8月20日


附件

 

《关于高质量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评估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熊  欣  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张明光  市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关若飞  市科技局人才与成果科科长

                祝玉超  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

                刘玉栋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创新促进科科长

                冷  亮  市科技局规划与资源配置科科长

                甘  宁  市科技局科技合作科科长

                陈  伟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科长

                李大房  市科技局农村与社会发展科科长

                连洪远  市科技局外国专家服务科科长

评估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人才与成果科,具体负责评估日常工作开展,以及评估资料的采集、分析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