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提质升级工程的意见》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562F/2019-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31 发布机构: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提质升级工程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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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  于秀栋

一、起草背景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和更深程度推进,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科技部、山东省科技厅相继印发了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市委、市政府作出以“平台思维”打造物理空间载体平台的部署安排,在此背景下,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提质升级工程的意见》(淄科发〔2019〕49号,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提质升级工程,共包含六个部分,提出十四条措施。

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提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平台思维”构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大力推进孵化模式创新、孵化环境优化、孵化成效提升。

第二部分为发展目标。提出到2022年,力争全市孵化面积超过120万平方米,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数量达到50家以上,在孵企业超过1500家,形成覆盖企业成长各阶段的全链条孵化服务体系。

第三部分为扩张规模数量。一是积极发展新型孵化形态。推动孵化器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大力发展创业咖啡、创业媒体、创业社区、创新工场和虚拟孵化器和以创业投资为核心的新型孵化器;二是大力建设“飞地孵化器”。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孵化机构在市外创新资源富集地区建设分支机构或孵化基地,鼓励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通来我市自建或共建孵化器,支持孵化机构与国际技术转移机构或孵化器协会组织对接交流;三是开展孵化器登记制度。依托火炬统计系统建立孵化器数据库,持续开展孵化器运营评价;四是开展孵化器培育单位遴选。对列入培育计划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五是推荐认定一批省级以上孵化器。集成现有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的给予不同奖励;六是加快孵化器扩容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新建每平方米100元、上限100万元,改扩建每平方米50元、上限50万元的孵化面积补助。

第四部分为提升服务效能。一是发挥好示范性众创空间示范带动作用。每年选择3-5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分别给予每处50万元一次性扶持;二是鼓励各类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在三年孵化期内成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落实省级每个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给予20%市级再奖励;三是支持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在孵化器内配套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其服务效能,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扶持。

第五部分为优化发展环境。一是落实好“创新券”补助工作。将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客团队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公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二是完善组织服务体系。鼓励建立孵化器行业组织,对由行业组织牵头承办的重大创新创业服务活动,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扶持;三是强化创业投资对接服务。推进“孵化器+天使投资+创业企业”持股孵化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设立从事创新创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机构。

第六部分为加强组织管理。一是加强示范引导。市及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研究解决孵化器建设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二是完善评价监督。建立淄博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评价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孵化器建设发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关于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提质升级工程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