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淄科字〔2022〕10号

 

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科工信局、经开区工科局、文昌湖区经发局,市科技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有关单位:

为打造淄博市科技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研究制定了《淄博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指引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淄博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参照《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鲁科字〔2021〕9号)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管理

(一)专家库是淄博市科技云综合技术支撑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充分掌握相关领域专家基础信息,借助其创新、管理等能力,服务于淄博市科技管理,为全市科技战略规划咨询、项目论证、人才评价、成果评审、和绩效评价等科技活动提供智力支撑。

(二)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三)淄博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四)科技项目、科技人才、创新平台等评审评估、验收(结题)、评价等环节所需专家,可按照本指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因工作实际需要,所需其它专家的,具体选取条件参照本指引执行。

二、专家库建设

(一)入库专家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

3.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3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4.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

5.专家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专家分类管理

1.技术研发类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骨干等,可适当放宽条件。

2.产业管理类专家。主要是龙头骨干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全国性或全省性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3.财务金融类专家。包括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以及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从事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财务审计部门专职人员;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

4.科技管理类专家。主要是高校院所、科技型企业、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等单位的科技管理人员,在科研项目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技术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

5.其他专家。包括具有丰富的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各级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或国家二级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等人员;具有丰富科普传播工作经验或对科普创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

(三)专家入库主要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共建共享等方式。

1.公开征集。市科技局公开通知或者公告,常年受理专家入库申请。申请专家可自愿通过淄博市科技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在线填写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纳入专家库;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也可由专家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2.定向邀请。市科技局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纳入专家库管理。

3.共建共享。市科技局与市内外各类专家库建设方签订协议,按照协作共享的原则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有关部门单位需要利用专家信息的,市科技局可依申请并按专家自愿参与原则提供相应协助。

三、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一)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主动登录信息系统更新信息。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1.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2.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3.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4.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5.未经同意,泄漏评审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6.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三)对确定出库的专家名单,由市科技局告知专家本人。

四、专家匹配与使用

(一)从专家库中匹配专家,一般应按照以下原则:

1.诚信原则。在各级科研诚信信息系统无失信记录的专家。

2.同行评议原则。充分考虑专家年龄、专业水平、知识结构、工作单位、特长等事项,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生产一线、管理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3.轮换原则。为保障专家科研时间,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市级立项评审项目不超过3次。

4.回避原则。专家在收到评审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1)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2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3)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4)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5)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二)专家接受评审邀请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根据具体评审情况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五、监督管理

(一)市科技局严格保障信息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二)市科技局加强对专家库共建共享单位的监管,专家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市科技局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账户,整改后方可重新开放:

1.将专家库的用户名及密码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的;

2.在对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的;

3.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的。

(三)专家应带头弘扬科学家精神,严守科研道德与诚信规范,遵守有关保密制度,积极参加科技咨询、评审评估活动,接受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如存在科研失信等不当行为,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本指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本指引自2022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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